20080717

《波士顿律师》

开始看《波士顿律师》,看第一集,还没有太跟上节奏,老婆突然赞叹:"哇塞,这个男的转身肩膀都不动的!"这就是所谓华丽的转身吗,今天偷偷地试了试,我也能哦!――我是个严肃的人,看完了一集还是想一下要不要继续看下去,就想到一篇上学时读过的文章《中西思维层次之差异及其影响》。文章是从语言学角度谈中西思维差异的,不过其中一些内容,为中西方法律制度差异提供了很好的文化和语言学解释。这里大段引用如下:

西方:
这种对语言和能指的高度信任和崇拜,直接导致了西方人精神生活方面的告解(即忏悔)传统、社会制度方面的法律传统以及知识艺术领域的辩论传统。告解不仅包括用语言进行忏悔,即用语言抵消一个罪恶的念头甚至赎解一项未被发现的罪行;也包括手按《圣经》以上帝的名义用语言进行起誓。可见语言的力量之大。而一旦新教取消了告解,西方人的精神顿时面临崩溃,于是需要导致发明,精神分析医生及时代替了忏悔神甫的角色,告解传统的暂时中断和精神分析不尽人意的替代所造成的文化内伤,虽经两次世纪大战的灾难性发泄,仍可断言其内在驱力至今尚未完全释放尽净。对西方人来说,非理性就是非语言。

西方法律制度最典型地反映了西方人对语言的高度崇拜。首先,从摩西十诫到查士丁尼的罗马法直到现代法律,什么无罪,什么有罪及其量刑尺度,都事无巨细地用语言做了数学般精确的规定,一项骇人听闻的罪行只要"法"无明载就可以逍遥"法"外,起诉律师必须做到真正的"师"出有"名"。更令中国人奇怪的是,即便被告坦承罪行,起诉人还是必须不厌其烦地做他的逻辑证明题,严密论证指控的证据。而最富戏剧性的是,一旦辩护律师指出指控者的论证"有漏洞、不严密",并用"更严密"的哪怕是一目了然的歪理论证出被告并没有法律条文事先"预设"的那种罪责,被告就可以"无罪释放"(哪怕法官本人认定他有罪)。

语言崇拜在这里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条文本身之神圣性的无条件崇拜,二是对辩护人的语言中的"真理性"(或称"融贯性"即所谓"无懈可击")保持充分的尊重,这种尊重的心理动因可以表述为:"如果我是对的,我为什么辩论不过他?"因此所谓"胜诉"首先是语言上的胜利而非事实上的清白(但西方思维认定两者是一非二),法官本人可以在内心对被告是否有罪进行道德评判,但法官所代表的司法体系却必须坚信:谁的语言无懈可击,谁就与上帝同在。因为《圣经》告诉人们,"语言就是上帝!"最使人费解的莫过于当辩护律师"败诉"也就是语言上败北以后,法庭必须以无限耐心来说服和期待被告用语言明确认可所有的指控细节。东方文化中的小人可能会觉得西方被告不利用这种制度而轻易认罪是犯傻,殊不知这种判断是出于看人挑担不吃力的潇洒和隔岸观火式的轻率:没有终极信仰的中国人撒个弥天大谎也不会有太大的宗教性焦虑,更不用说发假誓、赌假咒,因为中国人对语言的"力量"根本不在乎;但这正如一个西方人违背孝悌纲常也不会有太大的宗教性焦虑一样,因为这不是他们的文化核心。但任何一个西方人都无可避免地是一个程度不等的语言崇拜者,作为被告,他惟一渴望的机会不是迫使法庭无限期休庭,而是在下一次上诉时另外请一位辩才无碍的律师为他赢得上帝(即语言)的赦免。

法庭上起诉人和辩护人的舌战在知识领域就表现为"辩证"传统,即通过双方的辩论来对某个命题进行证实或证伪。这个传统源于西方哲学之父苏格拉底在雅典街头几十年如一日地逮着人就"辩"就"证"。"辩证"首先是一种方法论,与后世作为认识论的"辩证法"既相关又相异。辩证总是从一个语言命题或语言预设开始,也就是从词到词或从词到物的推论与演绎。这种方法被苏格拉底的徒孙亚里士多德归纳成形式逻辑,而形式逻辑是一切西方科学思维和学术思维的基本模型,两者共同的最高典范是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和柏拉图的《对话录》(这些哲学戏剧中的主角正是苏格拉底)。能指思维是一种抽象思维,它最大的特点是形式化和严格遵循思维规则。纯能指思维是一种非自然的思维,但详细研究能指思维不是本文的任务。总之辩证思维和能指思维实际上是西方人眼中真正"有思想"的思维,它能带来有价值的"观点";如果非形式化、非能指化的思维也算思维的话,充其量只是偶尔提供一些"无意义"的"意见"和"看法"罢了(参见柏拉图《理想国》)。前者是普遍的必然真理,后者是个别的偶然感触。这种传统对艺术的态度和影响基本上是消极的。一方面从柏拉图把诗人逐出理想国到黑格尔宣告艺术必然消亡,以及罗素式的认为虚构(即没有真实对应物)的作品"没有(哲学)意义",另一方面西方人之所以认为戏剧是最伟大的文学样式,是因为戏剧中的对话(即辩证)因素决定了思维方式上的必然选择;更重要的是没有一个西方哲学家反对音乐艺术,反而一致认为音乐是最高的艺术,根本原因还是因为音乐是艺术中最抽象的、惟一可以称之为能指艺术的门类。事实上西方复调音乐迥异于其他民族的单调音乐,西方复调音乐几乎是一篇篇经过严密论证和演绎的科学论文,主题乐句相当于命题,全曲的变奏相当于论证和演绎过程,对比主题则相当于辩论对手。无论是变奏曲、回旋曲还是最典型的巴赫赋格曲,都是高度形式化乃至逻辑化的。
但是:
中国的、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最伟大的语言哲学家公孙龙被庄子一言以"毙"之:"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
比较:
对语言的极端不信任必然导致对语言的神圣形式――法律的不信任,秦朝因残暴的严刑峻法导致二世而亡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疑惧,因而汉以后的历朝统治者都选任法则的受指化身――士人或儒者,来代替法律能指,即所谓"以身(受指)作则(能指)",选贤任能成了维持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隋唐以后定型的科举更把它进一步制度化,打破阶级的樊篱而最大限度地简拔全民族的优秀人才,使中国的封建社会奇迹般地长寿;同时,任贤制度的劝善和教化,也使古代中国人的普遍道德水准高于同时代的其他民族。然而一切决策和断案听凭"有德者"的自由心裁,合理和公正就不能在制度上得到保证。一方面,"有德者"的道德偏执可能凭借这种制度把不近人情的、仅仅适用于少数"圣人"的至高道德标准强加于普通人,把理想化的并且常常是自虐式的"道德"与现实的、应该是普通人都能接受的"法律"混为一谈,往往使问心无愧并自居为清官的人成为不自觉的、事实上的酷吏;另一方面,满嘴仁义道德的伪君子一旦利用各种手段窃取了权力和高位,这种制度就保证了他以一己之利害和一时之喜怒进行任意作恶的自由。但这种心裁传统真正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与西方大异其趣的非能指主义特征上。在典型的中国传统式"官司"(意为由"官"来"司"即判断)中,断案者一旦对案件作出往往是想当然的主观判断后,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立即被取消了自由申辩的权力,对语言的高度不信任,使断案者对他所倾向的一方的喋喋不休,也会不耐烦地反问:"你还不满意吗?你还想怎么样?"对他认定有罪的一方的自我辩解,他会一拍惊堂木大喝道:"不打如何肯招!"因此不仅错判的冤案对双方不公平,甚至大方向正确的断案也可能对双方不公正。惊堂木在中国是具有象征意味的,无论是在公堂上还是在书场里,它的作用都是用非语言的方式不许别人说话。语言在公堂上惟一的作用就是口供,而口供无论是非曲直,往往是通过拷打直接受指――人体而获得的,招认者在用真实的或虚假的细节配合断案者"小心求证"其"大胆假设"之后,必须在状纸上留下一个非语言的能指符号――手印,于是判案过程圆满结束。发人深省的是,受指主义和能指主义的思维层次差异,在中国的"手印"和西方的"指纹"这个结合点上,也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所指――意义。
最后,发现《书屋》杂志的网站很实在,提供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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